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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教育局校园2016年11月招聘优秀毕业生简章

发布时间:2016-11-29 11:11:56信息来源:点击: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6]5号)、《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厦委办[2005]38号)文件精神,厦门市教育局拟组织全市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以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为主招聘2017届优秀毕业生担任教师。招聘以现场发布会、笔试、面试方式,对应聘毕业生进行考核、考试,择优聘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三)专业对口,所学专业符合岗位学科要求;
(四)提供所在高校的推荐表(含成绩证明);
(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或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职业学校专业课岗位和普通中小学的舞蹈、美术、足球、戏曲戏剧岗位暂不要求)和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或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和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
二、招聘对象:
1、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省外省属师范院校(一本)2017届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优秀毕业生,年龄25周岁以下(1992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普通中小学的足球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2、教育部直属高校、省外省属师范院校(一本)2017届全日制普通教育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优秀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年龄30周岁以下(1987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
3、职业学校专业课部分岗位和普通中小学的舞蹈、美术、足球、戏曲戏剧类岗位教师根据专业需要,还面向其他教育部直属院校及部分特殊专业技能院校招聘2017届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毕业生。
三、招聘范围
本次招聘单位、招聘学科、招聘人数见附件。
四、招聘时间、地点
时间:2016年12月10日上午9:00-12:00
地点:湖南师范大学北院体育馆
符合招聘条件的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到上述地点报名应聘。
五、招聘程序
(一)在教育部直属等相关师范院校发布招聘简章
(二)组织报名:应聘者(在发布会现场)递交简历,并出示以下材料原件、缴交其复印件:身份证、就业推荐表、在校成绩证明、教师资格证相关证明材料、三方协议书。
(三)资格审核:招聘单位审核应聘者的资格条件,并报市教育局复核通过后,通知笔试、面试时间和地点。
(四)考试:通过资格审核者参加现场考试。考试由面试、笔试相结合。综合总分满分100分,其中面试占70%、笔试占30%,。
1、面试
面试考核采用片段教学、结构化面试等形式。面试满分100分,60分合格。面试成绩以70%计入综合总分。
体育、音乐、舞蹈、美术再加试专业技能,重点考核应聘者的专业能力。专业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60分合格,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且不得参与其他场次的现场招聘。技能测试成绩占面试的50%。
面试成绩(含技能测试)合格的,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的1:3推荐参加笔试,少于1:3的以实际人数参加笔试。
2、笔试
笔试内容为本专业教学设计和专业素养。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合格,不合格者取消本场招聘资格且不得参与其他场次的现场招聘。笔试成绩以30%计入综合总分。
面试考核由各招聘单位自行组织,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五)签约
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确定签约人选、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签约人员名单在招聘高校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无异议者),2017年8月办理毕业生报到和就业手续,并依据《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纳入合同管理。
六、其它事项
签约人员报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教师资格证书或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和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
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思想品德鉴定;
2017年8月31日前仍未取得以上证书的签约人员,不予聘用。
2017年8月16日-19日,已签约人员无故未前往应聘单位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签约人员体检参照《福建省教师资格证体检标准》,体检费用个人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本次聘用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四)聘用人员的工龄、工资、养老保险等待遇由市人社局查阅个人人事档案后,依据厦门市有关规定认定。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厦府[2009]17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人[2011]48号)精神,本次聘用教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列为区域校际交流对象,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
(六)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厦门市教育局监察室实施监督。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厦门市教育局赴高等院校招聘计划-中职.xls厦门市教育局赴高等院校招聘计划-中小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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